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号)

创建时间:  2019/12/24  龚惠英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动植物的废弃物。

第二条 各学院(系)、部门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负责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的人员名单应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门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须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新进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严禁各单位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或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在实验过程中应随时将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分级、分类收集于环保桶内,环保桶应实行定点存放、专人保管,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剧毒品须交由公安部门统一收缴处理。放射性废物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条 开展动植物实验的学院(系)、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植物实验废弃物。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实验设备处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除由肇事者负责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4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上大内[2015]177号)

下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国家级)


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号)

创建时间:  2019/12/24  龚惠英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1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动植物的废弃物。

第二条 各学院(系)、部门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负责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的人员名单应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门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须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新进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严禁各单位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或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在实验过程中应随时将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分级、分类收集于环保桶内,环保桶应实行定点存放、专人保管,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剧毒品须交由公安部门统一收缴处理。放射性废物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条 开展动植物实验的学院(系)、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植物实验废弃物。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实验设备处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除由肇事者负责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4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上大内[2015]177号)

下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国家级)